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英国内政部推翻移民局原行政决定, 明思律师代理华人复议成功

    随着华人在海外投资的增加,获得投资移民签证及续签成为投资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近日由谢庆玉律师领衔的明思国际业务团队代理一起华人在英国投资移民签证续签案件中,在英国移民局裁定先前投资无效并拒绝该华人的后续移民签证,且当地律师不建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利情况下,明思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并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解决方案,最终英国内政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21天作出行政决定:撤销原行政决定,确认原决定错误,指令移民局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

一、案情简介

    中国商人Miss娜,于2014年6月投资750万(人民币,以下表述均为人民币)于英国的Ect债券公司,购买债券及股份,并因此获得移民局批准的第一期投资移民签证(三年)。

    第一期签证到期后,当事人申请最后一期的签证并准备投入剩余的250万款项,但是被移民局拒签。

  (一)移民局的拒绝理由

1.当事人投资在Ect公司的投资款是从马克公司处借贷获得(2014年11月前的英国投资移民法并没有清楚的界定或者禁止该等做法,即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因此当事人顺利获得第一期签证),后该借款投入Ect债券公司。

2.马克公司的董事德门成,为俄罗斯人, Ect债券公司的董事为妮卡,俄罗斯人,两人为夫妻,两公司均为英国合法成立的公司。

3.当事人与马克公司的借贷合同约定:贷款将被投资于指定公司并购买其股份,拥有3%优先股。

4.当事人并无法实质性控制该款项,其无自由选择投资公司权利。

5.当事人与被投资公司Ect公司的投资合同显示,优先股股东在没有通过普通股股东大多数同意下不能赎回投资。

   综上因素分析,移民局得出结论:因当事没有真正控制第一期的投资款项,其投资款直接被指定打入Ect 公司,其无权选择投资目标公司,且无权任意赎回其投资款,因此投资人并没有实质性的投资行为,为无效投资,进而拒绝批准当事人的投资移民续签申请。(All of the above leads us to conclude that this investment has notbeen under your control and that you were unable to exercise a choice regardingthe placement of your investment funds with Ect).

(二)当地律师意见

 在本律师团队介入前,当事人已经先后咨询了多个英国律师,他们的意见为:

 1.不挑战移民局和内政部,拒签下来前撤回申请,回中国,重新投资,重新申请,不留拒签黑底,已投的资金只能通过诉讼向Ect 公司主张返还(No challenge-Return-Fresh entryclearance application based on fresh funds/new investment)。

 2. 拒签下来前撤回申请,提起人权诉讼,拖延时间,后再提起司法审查;(Seek to vary leave on human rights’ grounds);

 3.等候拒签,再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司法审查(由高等仲裁庭裁决);(Waitingfor refusal –seeking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making a 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of any refusal);

  其他律师均认为,第三个方案,就是行政复议,是最不可取的,最不可能成功的,因为仅仅是行政部门的内部复核(it seems very likely,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process was unsuccessful -which is merely an internal Home Office review).

二、明思律师处理

明思国际业务团队分析当事人的所有材料,并意识到其孩子马上要参加英国的中考,如果撤回投资马上回国,孩子的前途将毁于一旦,家长多年来的教育投入将前功尽弃,所以一定尽量争取多留两个月,因此不能采纳其他律师建议的第一个方法。至于第二个方法中的人权诉讼,鉴于我方证据薄弱,没有前期的证据准备,胜算不大,也不建议采纳。最后建议当事人:等候拒签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投资人(当事人)全权控制投资款;投向哪个公司完全有自由决定权;

2.投资款的赎回方式完全符合英国新公司法规定-须经过大多数普通股股东决议通过,移民局拒签的理由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法律明确禁止的是四种投资公司,即投入此四种公司的投资不可以主张投资移民权利,为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 investment trust companies,investment syndicate companies or 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s.但是本案投资目标公司非此四种公司。

4.无判例及法庭明确界定何为资金池(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s)问题,本案Ect 公司的经营方法虽然与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s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相似性”不可以界定为“同样性”。

5.对于“投资款项是否为投资人所控制”的认定,如果法庭认为应该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则对该事实的认定,移民局或内政部有非常高的证明义务,举证责任在对方(见判例e.g.  R(Iran) v.SSHD (2005)EWCACiv 982 at paragraph)。

6.移民局适用法律错误-理应适用Table8B or Table 9B指引对应的法律(即为第二次申请指引应该适用的法律),不应该适用Paragraph 245 ED(g) 依据,(其为Table 7 cases中用于第一次申请的法律指引);

7.新人新法旧人旧法,本案适用2014年前移民法中对可以接受移民投资公司的解析,不适用新法。

8.移民局对被监管单位Ect公司存在严重不作为。在当事人第一次申请的时候,如果移民局认为当事人投入Ect公司的款项不能作为投资移民申请的项目时理应清楚告知并拒绝,而不是在投资三年后,当事人的投资款已经大部分投入后才告知。

9.移民局违反人权法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本案处理不妥,当事人及其孩子已经完全融入当地生活、学习及社交,无法再返回其母国生活、经商。当事人个人私权及家人团聚权不应该被忽略或侵犯。

最终,在当事人收到拒签信后,明思律师马上指引其准备行政复议的材料,并在行政复议期限的最后一天由其本人递交复议申请。英国内政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21天作出行政决定:撤销原行政决定,确认原决定错误,指令移民局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We have carefully considered your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We have found that the original decision maker made errors when considering your application. We have therefore withdrawn the original decision……)

发布时间:2018/09/21 文章作者:明思国际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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