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复工的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0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快速爆发,对中国经济与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给众多企业的复工生产带来了阻力,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员工的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基于疫情,对企业复工问题,各级政府均出具了多种强制规定或措施,企业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复工生产,以降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拟复工企业需满足复工的条件

目前,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均出台了相应的指引,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鹤山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等等,企业复工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依照各级政府规定,企业应具备“四个到位”条件下(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以及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工复产。

二、建议企业落实复工的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对 1 月 9 日后曾到湖北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包括湖北籍或其他省籍)严格落实其暂缓返回鹤山,否则不予复工,并对相关员工做好登记,实行一人一册台账管理,指定专人每日了解员工动向。


1、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企业的厂区、食堂、宿舍浴室、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消毒清洁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将情况报给所在地镇(街道)指挥部。

2、做好员工防疫排查登记建立措施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湖北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复工。对湖北返粤员工登记后向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报备,对有固定住所的湖北返粤员工,实行居家医学观察;对住集体宿舍的湖北返粤员工,企业要设置集中隔离场所实行集中隔离,满14天且期间无相关症状再复工。

3、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4、内部管理到位加强公共卫生防护,定期对宿舍、饭堂、车间、电梯间等员工聚集地全面通风消毒。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向所属镇(街)报告情况。 律师建议:一、实行法人及专人同时负责的双轨制,保障彻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二,落实防控措施的证据保存工作,企业应做好各项措施的各项文书记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全程视频录像,最大程度进行证据保存。


三、
企业未严格遵守复工要求,将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企业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因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企业将责令停产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复工后确诊员工的工伤民事赔偿

1、民事赔偿责任: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未按照规定完成后续防疫工作的企业还需要承担复工后确诊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发现企业不符合报批审核等规范情形的,将责令整改;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整改不到位或因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所在镇(街道)将可能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其停产等处罚,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3、刑事责任: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复工或因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4、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防范建议:企业复工需要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及社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复工申请报备手续,复工后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制定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与隔离措施,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与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四、
防控措施到位,仍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在具备防控规范条件的前提下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复工后,如发生确诊(个案)疫情,企业可无需承担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但将面临复工后确诊员工的工伤民事赔偿的风险。
在本次疫情中,根据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疾病的,视为工伤,在具备防控规范条件的前提下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复工后,如发生确诊(个案)疫情的,相关的治疗费用由社保部门及财政部门承担,但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则可能出现部分的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律师建议:对企业员工购买社保或相应的商业保险,以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20/02/13 文章作者:方先波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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