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律谈(原创文章)
违反法定公证程序,1.3亿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鲜有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领衔的国际业务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宗涉外案件,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的【(2018)粤01执异538号】生效裁决,该裁决完全支持明思律师的观点:违反法定公证程序,公证债权文书依法不予执行。明思律师在本案中获得全胜。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执行人凭借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文书要求我方委托人履行1.3亿元的债权保证责任,该等公证债权文书均由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经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标的系上市公司股票,极易变现,委托人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收到有关执行通知书后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动局面。

二、案情分析

明思国际业务部团队仔细分析各方签订的债权文书、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及有关约定违约情况,并向作为本案保证人的委托人全面了解整个公证流程后,决定除就合同实体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外,着重从公证流程的角度向法院证明有关公证员违法公证的行为。

三、辅助办案手段均失败

明思国际业务部团队认定公证流程作为重要突破口之后,陆续采取了一系列辅佐手段代表委托人主张权利,首先向涉案公证处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查档申请,其次向涉案公证处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复查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复查决定后,进一步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要求向有关公证员调查并书面建议公证处重新作出复查,北京市公证协会以已过时效为由答复不予受理。明思律师采取的上述辅佐手段均未奏效,该等公证文书并未被撤销。

四、案情反转

然而,在向公证处调查取证的辅助办案过程中,经办律师发现本案中公证处仅指派一人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本案申请人据以提出执行申请的公证书仅有一人到场办理公证,并未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公证,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属违法公证,故律师团队在向公证处及公证协会提出合法诉求的同时,及时将公证处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具体情况向广州中院反映并提交证据。最终,广州中院根据明思律师团队的证据及意见,认定公证处违反法定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并依法作出不予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裁定,该裁定在送达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案由明思律所广州总部合伙人律师高艳岚孔滢滢律师承办,明思国际业务部团队负责人谢庆玉律师及庄传娟博士参与指导办理

发布时间:2018/11/13 文章作者:明思国际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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